第2條
任何人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5年。
社團條例 第2條
任何人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5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