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被裁定犯第19或20條所訂罪行,保安局局長可應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作出命令,規定該人在5年期間內如無社團事務主任的書面同意,不得成為任何其他社團的幹事。
社團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被裁定犯第19或20條所訂罪行,保安局局長可應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作出命令,規定該人在5年期間內如無社團事務主任的書面同意,不得成為任何其他社團的幹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