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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條

社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在根據第8條作出而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命令屬有效時,保安局局長可應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作出命令,規定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幹事如無社團事務主任的書面同意,在5年期間內不得成為任何其他社團的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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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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