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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條

社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該項命令有任何上訴根據第(3)款提出,該項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送達上述幹事,並須在該項命令送達該幹事的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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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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