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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條

社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現設立一個審裁處,名為洗脫三合會會籍審裁處;該審裁處由一名主席及符合行政長官認為是當其時的適當人數的其他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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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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