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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5條

社團條例 第5條

第5條

為對根據第26C條提出的聲明申請進行聆訊,須有不少於3名審裁處成員出席,其中1名須是 —— (a) 審裁處主席;或 (b) 根據第26B(3)條獲授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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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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