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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6E條

社團條例 第26E條

審裁處處理申請的程序

第26E條

(1) 審裁處須通知申請人聆訊其申請的時間及地點。 (2) 審裁處須確定可否信納當時就申請人並無任何有關的警方調查,亦無就申請人進行任何有關的刑事法律程序,方可繼續處理申請。 (3) 審裁處如知悉在申請的標的事宜方面,就申請人有任何警方調查或刑事法律程序進行,則 —— (a) 須將該項申請押後;及 (b) 申請人無權洗脫他在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 直至審裁處信納該項調查或該項法律程序或兩者已中止或已完成為止。 (4) 審裁處可訊問申請人和到審裁處席前的任何其他人,並錄取經宣誓而提出的證據與監誓。 (5) 審裁處 —— (a) 須裁定申請人是否曾被收納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 (b) 如信納申請人已向審裁處披露第19、20、21、22或23條下的罪行,須將罪行記錄在案。 (6) 在審裁處作出裁定前,申請人可隨時撤回其申請。 (7) 如審裁處信納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則申請須當作已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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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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