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社團條例 第3條

社團條例 第3條

第3條

審裁處如知悉在申請的標的事宜方面,就申請人有任何警方調查或刑事法律程序進行,則 —— (a) 須將該項申請押後;及 (b) 申請人無權洗脫他在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 直至審裁處信納該項調查或該項法律程序或兩者已中止或已完成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