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審裁處可訊問申請人和到審裁處席前的任何其他人,並錄取經宣誓而提出的證據與監誓。
社團條例 第4條
審裁處可訊問申請人和到審裁處席前的任何其他人,並錄取經宣誓而提出的證據與監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