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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6F條

社團條例 第26F條

到審裁處席前

第26F條

(1) 申請人可到審裁處席前;如申請人是《少年犯條例》(第226章)所指的兒童或少年人,則其父親、母親或雙親或其一名監護人亦可到審裁處席前。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到審裁處席前的人無權由大律師、律師或任何其他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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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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