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申請人可到審裁處席前;如申請人是《少年犯條例》(第226章)所指的兒童或少年人,則其父親、母親或雙親或其一名監護人亦可到審裁處席前。
社團條例 第1條
申請人可到審裁處席前;如申請人是《少年犯條例》(第226章)所指的兒童或少年人,則其父親、母親或雙親或其一名監護人亦可到審裁處席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