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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6G條

社團條例 第26G條

洗脫成員身分

第26G條

(1) 如審裁處裁定申請人曾被收納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則申請人可洗脫他在該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審裁處成員須為申請人就洗脫成員身分而監誓,並須告知申請人,如他在5年內被裁定犯第19、20、21、22或23條所訂罪行,則法庭或裁判官將獲告知他向審裁處所作披露,審裁處並須告知申請人,根據第26H(1)及26I(3)條,他有權要求發出證明書。 (2) 審裁處在考慮任何洗脫成員身分的申請後,如不信納申請人已被收納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但信納申請人已披露他牽涉入第19、20、21、22或23條所訂的罪行,則審裁處須將其裁斷告知申請人,並須告知他根據第26H(1)及26I(3)條他有權申請發出證明書,亦須告知申請人,如他在5年內被裁定犯第19、20、21、22或23條所訂罪行,則法庭或裁判官將獲告知他向審裁處所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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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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