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社團條例 第26H條

社團條例 第26H條

證明書使某些法律程序擱置

第26H條

(1) 任何人 —— (a) 曾根據第26G(1)條洗脫他在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或 (b) 已有某罪行根據第26E(5)(b)條被記錄在案, 並在法庭或裁判官席前被控犯第19、20、21、22或23條所訂罪行,且有關罪行指稱是在他洗脫成員身分之前或在上述的某罪行被記錄在案之前已發生的,則他可要求審裁處根據第(3)款發出證明書,或第26A及26B條如不施行,則他可要求秘書處根據第(3)款發出證明書。 (2) 如被控人提出要求,則聆訊此事的法庭或裁判官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將法律程序押後,使被控人可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 (3) 如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則審裁處或秘書處(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向聆訊此事的法庭或裁判官發出關於該款(a)及(b)段所列事宜的證明書,而凡有任何罪行已被記錄在案,該證明書並須提供該項罪行的詳情。 (4) 如根據第19、20、21、22或23條就任何罪行提出檢控,而該罪行是在該人洗脫他在有關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或他被控的罪行由審裁處記錄在案的日期前發生的,則 —— (a) 凡有法律程序是就任何在洗脫成員身分的日期前發生而屬第19或20條所訂並與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有關的罪行而進行的,在該項檢控中,證明該人已洗脫他在有關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的證明書,須使該等法律程序擱置; (b) 在該項檢控中,證明審裁處已根據第26E(5)(b)條將罪行記錄在案的證明書,須使就所記錄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擱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