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 —— (a) 曾根據第26G(1)條洗脫他在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或 (b) 已有某罪行根據第26E(5)(b)條被記錄在案, 並在法庭或裁判官席前被控犯第19、20、21、22或23條所訂罪行,且有關罪行指稱是在他洗脫成員身分之前或在上述的某罪行被記錄在案之前已發生的,則他可要求審裁處根據第(3)款發出證明書,或第26A及26B條如不施行,則他可要求秘書處根據第(3)款發出證明書。
社團條例 第1條
任何人 —— (a) 曾根據第26G(1)條洗脫他在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或 (b) 已有某罪行根據第26E(5)(b)條被記錄在案, 並在法庭或裁判官席前被控犯第19、20、21、22或23條所訂罪行,且有關罪行指稱是在他洗脫成員身分之前或在上述的某罪行被記錄在案之前已發生的,則他可要求審裁處根據第(3)款發出證明書,或第26A及26B條如不施行,則他可要求秘書處根據第(3)款發出證明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