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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6J條

社團條例 第26J條

證明書作為證明

第26J條

(1) 任何看來是由審裁處根據本條例發出,並看來是由審裁處成員簽署的證明書,須當作由審裁處發出,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該證明書並須為其內所列事宜的證據。 (2) 任何看來是由秘書處根據本條例發出,並看來是由秘書處秘書簽署的證明書,須當作由秘書處發出,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該證明書並須為其內所列事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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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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