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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條

社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審裁處裁定任何申請及法律程序沒有披露任何人在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或沒有披露第19、20、21、22或23條下的罪行,則審裁處須安排銷毀該項申請以及與該項申請有關的紀錄,包括申請人的指紋及該項申請的法律程序紀錄,或第26A及26B條如不施行,則秘書處須安排將該等申請及紀錄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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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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