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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6L條

社團條例 第26L條

法律程序及紀錄須予保密

第26L條

(1) 審裁處成員、秘書處成員或受僱協助審裁處或秘書處的人,不得將給予審裁處的關乎任何人的資料披露,或將他在受僱期間或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時獲悉的關乎任何人的資料披露。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本條並不禁止披露根據本條例須予披露或為根據第26M條提出和進行刑事法律程序而須予披露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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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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