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洗脫成員身分申請有關的罪行
第26M條
(1) 任何人 —— (a) 在根據第26D(1)條提出的申請中;或 (b) 被審裁處訊問時, 作出他知道是虛假或他並不相信是真實的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假冒他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如任何人被裁定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則 —— (a) 任何洗脫成員身分均屬無效;及 (b) 因審裁處或秘書處發出證明書而擱置的任何法律程序均可繼續進行。 (4) 如任何法律程序因審裁處或秘書處發出的證明書而擱置,而在5年期間內並無就該等法律程序採取進一步的步驟,則該等法律程序須停止進行,且不得有定罪或無罪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