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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3條

社團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人被裁定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則 —— (a) 任何洗脫成員身分均屬無效;及 (b) 因審裁處或秘書處發出證明書而擱置的任何法律程序均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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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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