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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6N條

社團條例 第26N條

第26A、26B及26C條的暫停施行和恢復施行

第26N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宣布第26C條 —— (a) 停止施行; (b) 再次施行。 (2) 凡根據第(1)(a)款作出命令,第26C條須停止施行,直至根據第(1)(b)款作出命令為止;凡根據第(1)(b)款作出命令,第26C條須予施行,直至根據第(1)(a)款作出命令為止。 (3) 如在第26C條施行時根據該條提出的全部申請已予裁定或撤回,則在該條不施行時,行政長官可藉命令宣布,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第26A及26B條停止施行。 (4) 如根據第(3)款作出命令,則第26A及26B條須停止施行,直至第26C條再次施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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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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