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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條

社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發現屬於、關於或看來是關於任何三合會社團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須推定在發現該等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時該社團是存在的,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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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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