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裁判官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根據任何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授予的權力進入或搜查的任何地方或處所,在緊接進入前是用作或在進入時正用作任何三合會社團的集會用途,則在搜查中任何時間被發現在該地方或處所或在緊接進入前或在進入時被發現離開該地方或處所的任何人,除非就他為何在該地方或處所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否則須推定曾出席該三合會社團的集會。
社團條例 第3條
如裁判官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根據任何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授予的權力進入或搜查的任何地方或處所,在緊接進入前是用作或在進入時正用作任何三合會社團的集會用途,則在搜查中任何時間被發現在該地方或處所或在緊接進入前或在進入時被發現離開該地方或處所的任何人,除非就他為何在該地方或處所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否則須推定曾出席該三合會社團的集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