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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條

社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督察級或督察級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在任何住宅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或在任何地方內,正舉行任何非法社團的集會或身為非法社團成員的人的集會,或藏有、備存或存放屬於任何非法社團的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徽章、武器或其他物品,則可在有協助或沒有協助的情況下以及在有合理需要時使用武力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建築物或地方,並可逮捕或安排逮捕所有在其內發現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與該非法社團有聯繫的人,以及搜查該房屋、建築物或地方和檢取或安排檢取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屬於任何非法社團或在任何方面與任何非法社團相關的所有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徽章、武器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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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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