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
第36條
屬於非法社團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旗幟、徽章或其他動產,一經裁判官發出命令,均須予以沒收和交由社團事務主任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
社團條例 第36條
沒收
屬於非法社團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旗幟、徽章或其他動產,一經裁判官發出命令,均須予以沒收和交由社團事務主任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