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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36A條

社團條例 第36A條

通知的送達

第36A條

根據本條例須送達任何社團的通知或命令,可藉採用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社團最後為人所知的通信地址而送交該社團,而根據本條例須送達任何人的通知或命令,則可藉採用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通信地址而送交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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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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