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舉報人的保護
第38條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 —— (a)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告發,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均不得接納為證據; (b) 任何證人均無義務亦不獲准披露在本條例下的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或述及可能導致該舉報人身分被揭露的事宜;及 (c)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或可予查閱的任何簿冊、文件或文據,如載有任何記項,而該記項中有該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或描述,或該記項可能導致該舉報人身分被揭露,則法庭或裁判官須安排將所有有關段落遮蓋或塗去,惟僅以保護該舉報人身分不致被揭露所需者為限: 但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或裁判官對案件作出全面研訊後,如信納嚴格強制執行本條條文相當可能會造成審判不公,則可規定出示告發原文,並可准許查詢和可規定就該舉報人作出全面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