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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39條

社團條例 第39條

證據

第39條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任何檢控中,就證據而言,法庭或裁判官可參閱由威廉‧斯坦頓*所作的“《三合會社團或天地會》” #及以一般非法社團為題材或以個別非法社團為題材而法庭或裁判官認為在其所敘述的題材方面具有權威性的任何其他已出版或發表的書籍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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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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