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任何在1988年6月21日或之前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如已在該日期或之前明確地就任何合夥不遵從本條例一事提出質疑以待裁決,則《1988年社團(修訂)(第3號)條例》*(1988年第71號)第1(2)條並不影響該等法律程序。
社團條例 第1條
就任何在1988年6月21日或之前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如已在該日期或之前明確地就任何合夥不遵從本條例一事提出質疑以待裁決,則《1988年社團(修訂)(第3號)條例》*(1988年第71號)第1(2)條並不影響該等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