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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條

社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本地社團在該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本條例提出註冊申請或豁免註冊申請,但仍未獲註冊或豁免註冊,則自該生效日期起該社團須當作已遵從第5條,而社團事務主任則須將該社團的詳情記入根據第11條備存的社團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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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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