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任何社團在該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前藉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獲豁免註冊,則自該生效日期起該社團須當作已遵從第5條,而社團事務主任則須將該社團的詳情記入根據第11條備存的社團名單內。
社團條例 第4條
如任何社團在該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前藉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獲豁免註冊,則自該生效日期起該社團須當作已遵從第5條,而社團事務主任則須將該社團的詳情記入根據第11條備存的社團名單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