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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43條

社團條例 第43條

額外的過渡安排

第43條

如任何社團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第5條向社團事務主任送交通知,則該社團在1997年7月1日被視為已遵從根據《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1997年第118號)所訂的註冊規定,並被視為註冊社團及受本條例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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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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