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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 第2條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分段 (section)指某地段的任何部分,而藉或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該部分 —— (a) 在該地段的現行政府租契所設定的整段年期內已予轉讓或讓與;或 (b) 已被宣布與該地段的餘下部分分割或劃分, 此外,亦指某地段在該項轉讓或讓與後所保留的任何部分; 地段 (lot)指根據一份政府租契批租的任何一片或一幅土地; 現行政府租契 (existing Government lease)指第3條中所提述的政府租契; 新政府租契 (new Government lease)指根據第4條被當作批出的政府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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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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