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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9條

銀行業條例 第9條

第9條

現宣布在不限制第(1)(a)或(5)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該款對某項認可所附加的條件 —— (a) 可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對與該項認可有關的認可機構所經營的銀行業務、作為接受存款公司經營接受存款的業務或作為有限制牌照銀行經營接受存款的業務(視屬何情況而定),施加限制; (aa)-(ac) (b) 即使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包括《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條文另有規定,可就與該項認可有關的認可機構的帳目,包括就以下各項施加規定 —— (i) 第60(11)條所指的該機構的經審計的周年帳目; (ii) 該等經審計的周年帳目的任何補充資料; (iii)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88條所指的董事報告書; (iv) 該機構的現金流動表,連同該現金流動表上的任何附註(如該表並未構成該等經審計的周年帳目的部分); (v) 該等經審計的周年帳目、該等補充資料、該報告書、該現金流動表或該等附註的披露(不論是否向公眾或其他人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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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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