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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認可機構須在其獲認可日期後14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付費用如下 —— (a) 如屬銀行,繳付附表2所指明的銀行牌照費; (b) 如屬接受存款公司,繳付附表2所指明的註冊費; (c) 如屬有限制牌照銀行,繳付附表2所指明的有限制銀行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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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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