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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以下情況 —— (a)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22(1)條可對某認可機構行使他的權力(而不論金融管理專員是否已就該機構遵從第23(1)條);及 (b) 金融管理專員 —— (i) 認為為符合該機構的存款人或潛在存款人的利益而採取緊急行動是有需要的;或 (ii) 獲財政司司長給予意見,表示他認為採取緊急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i) 可藉向該機構送達的書面通知,暫停其認可為期不超逾14天; (ii) 如認為適當,可因該事情緊急或其他理由,不給予該機構陳詞的機會而如此暫停該項認可。 則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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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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