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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關指明實體違反第(2)(a)或(b)或(3)款,則其每名負責人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7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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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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