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人就本條的目的,簽署任何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文件,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8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海外分行、海外代表辦事處、費用及海外銀行法團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