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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A條

銀行業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在符合第(3D)款的規定下,金融管理專員可不時就下述事宜更改根據第(1)(C)款發出的指示 —— (a) 屬與指示有關的認可機構的、在指示內所指明的事務、業務及財產; (b) 指示內指明須由該機構的經理人遵循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基本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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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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