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F條
現宣布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B)或(C)款行使其權力的方式為可 —— (a) 委任一公司或一合夥;或 (b) 在不損害(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委任2人或多於2人, 為認可機構的顧問或經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銀行業條例 第3F條
現宣布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B)或(C)款行使其權力的方式為可 —— (a) 委任一公司或一合夥;或 (b) 在不損害(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委任2人或多於2人, 為認可機構的顧問或經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