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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認可機構不遵從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A)款作出的任何規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9級罰款及監禁5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另加每日第5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另加每日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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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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