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52(3A)條對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所作出的更改,須 —— (a) 採用書面形式; (b) 送達 —— (i) 該項指示中所指明的認可機構,地址為其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但如屬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則須送達該機構在香港以外的主要營業地點;及 (ii) 該機構的經理人;及 (c) 在如此送達後即時生效,但如該項更改另有指明,則屬例外。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根據第52(3A)條對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所作出的更改,須 —— (a) 採用書面形式; (b) 送達 —— (i) 該項指示中所指明的認可機構,地址為其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但如屬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則須送達該機構在香港以外的主要營業地點;及 (ii) 該機構的經理人;及 (c) 在如此送達後即時生效,但如該項更改另有指明,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