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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5條

銀行業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第53D條另有規定外,現宣布 —— (a) 任何在違反第(4)(b)款的情況下通過或看來是已在該情況下通過的決議; (b) 基於任何該等決議而作出的任何事情, 均由於該項違反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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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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