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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8條

銀行業條例 第8條

第8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在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就任何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生效的期間內,如就該機構的事務、業務及財產 —— (a) 該機構的經理人所發出的指示(包括對(b)段所提述人士發出的指示);與 (b) 該機構成員、董事、行政總裁、經理或高級人員,或任何有關人員所發出的指示, 之間出現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在該衝突或不一致(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範圍內,(a)段所提述的指示凌駕(b)段所提述的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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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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