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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獲得金融管理專員事先以書面批准後,認可機構的經理人可以書面形式將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經理人的任何責任及權力,按其認為適當者而加以或不加以限制地轉授予任何人,但因第52(3G)條所指的通知而不可由他履行的責任或行使的權力(視屬何情況而定)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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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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