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就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生效的期間內,原訟法庭可應 —— (a) 該機構的經理人;或 (b) 該機構不少於100名成員,或持有該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成員, (i) 凡屬(a)段適用者,是擬在該機構的成員大會上動議的,但因大會沒有法定人數而沒有如此動議; (ii) 凡屬(a)或(b)段適用者,已於該機構的成員大會上經恰當動議,但不論因任何理由而未獲通過。 的申請,批准或拒絕批准任何決議,而該決議 ——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在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就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生效的期間內,原訟法庭可應 —— (a) 該機構的經理人;或 (b) 該機構不少於100名成員,或持有該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成員, (i) 凡屬(a)段適用者,是擬在該機構的成員大會上動議的,但因大會沒有法定人數而沒有如此動議; (ii) 凡屬(a)或(b)段適用者,已於該機構的成員大會上經恰當動議,但不論因任何理由而未獲通過。 的申請,批准或拒絕批准任何決議,而該決議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