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凡原訟法庭批准第(1)(如該款第(ii)段適用者)或(2)款所提述的決議,第53B(5)或(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在該項批准生效時及生效後停止對該決議適用或停止就該決議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