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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就任何認可機構生效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如該認可機構的經理人提出申請而原訟法庭覺得 —— (a) 任何人即將作出的作為,如作出的話,可能對經理人就該機構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他的責任或行使他的權力方面有不良影響或造成衝突;或 (b) 任何人已作出的作為對經理人就該機構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他的責任或行使他的權力方面有不良影響或造成衝突, (i) 如(a)段適用,限制該段所提述的人作出該段所提述的作為的命令; (ii) 如(b)段適用 —— (A) 宣布該段所提述的作為在命令作出日期當日及之後無效的命令(但不損害該作為在該日期前的有效性,或基於該作為而在該日期前作出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 (B) 宣布基於該作為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在命令作出日期當日及之後無效的命令(但不損害該作為在該日期前的有效性,或基於該作為而在該日期前作出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 (iii) 為確保根據本條發出的任何其他命令獲得遵從,指示某人作出或避免作出某指明作為的命令; (iv) 原訟法庭認為因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而有需要作出的附屬命令。 則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原訟法庭可在不損害本部任何其他條文的施行下,並在不損害原訟法庭除由本條或憑藉本條外會有權發出的任何命令的原則下,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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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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