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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前,原訟法庭可指示將根據該款提出的申請的通知給予其認為適當的人,或指示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或指示兩者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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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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