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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金融管理專員須撤銷根據第52(1)(B)或(C)條發出的指示 —— (a) 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金融管理專員覺得該指示不需要繼續生效;或 (b) 該指示有需要撤銷以使 —— (i)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53(1)(i)條所作的決定得以生效;或 (ii)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得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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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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