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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根據第(1)款將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撤銷,並不會將任何因第53B(1)條的施行而當作已撤銷的委任恢復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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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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